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张定民一初字第599号
原告孙某。
委托代理人李兴旺,湖南新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喻某甲。
原告孙某与被告喻剑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廷杰独任审判,代理书记员杨琳担任记录,于2013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其代理人李兴旺,被告喻剑平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双方在湖南省湘乡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喻某乙,2005年10月19日出生,现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彭家巷小学读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被告脾气暴躁,同时也不关心原告和照顾孩子,双方于2009年分居。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
原告孙某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交下列证据:
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湖南省湘乡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的事实;
2、对证人向某、田某、龚某、李某的调查笔录,拟证明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不关心家庭,不给小孩生活费,双方长期分居生活的事实。
经过庭审质证,被告喻剑平对原告的证据1未提出异议,认为证据2不是事实。
被告喻剑平辩称,被告爱原告,也爱孩子,不同意离婚。
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双方在湖南省湘乡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喻某乙,2005年10月19日出生,现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彭家巷小学读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被告脾气暴躁,同时也不关心原告和照顾孩子,双方遂于2009年初开始分居生活。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前双方有一定的了解,双方感情基础较为牢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因被告脾气暴躁,不关心原告和照顾孩子,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只要在今后的夫妻生活中被告改掉不良恶习,双方相互谅解和相互包容,夫妻感情和好还是有可能的。因此原告孙某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要求与被告喻剑平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廷杰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杨 琳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