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部门执行局拟稿杜周民
25/3-13份数8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芙执字第355-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新时代财富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西路2号第一大道商务楼1801号。
法定代表人肖训,董事长。
被执行人岳阳新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河下路岳阳市肉类联合加工厂内。
法定代表人刘志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志军,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岳阳新胜纸业有限公司职员,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新胜社区杨家组。身份号码4306111968********。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芙民初字第2844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3月5日向前列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前列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前列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以及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岳阳新胜纸业有限公司、刘志军的存款、收入526414.14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岳阳新胜纸业有限公司、刘志军的价值526414.14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周民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蒋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