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雨执字第1392-3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雨花农村合作银行洞井支行。
负责人董梁,行长。
被执行人易建国,男,196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熊立君,女,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长沙雨花农村合作银行洞井支行与被执行人易建国、熊立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雨民初字第233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621499.2元(算至2012年8月1日)及逾期付款利息等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全部自动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易建国、熊立君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1458000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高亮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彭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