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华法执恢字第21号
申请执行人吴情豪,男,2002年10月13日生。
法定代理人吴戊华,男,系吴情豪之父。
被执行人大石桥乡猪母桥村卫生室。
法定代表人程星友,男,1950年4月25日生。
申请执行人吴情豪与被执行人大石桥乡猪母桥村卫生室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永中法民三终字第21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上诉人大石桥乡猪母桥村卫生室自愿赔偿上诉人吴情豪3500元,上述赔偿义务在协议生效之日起5日内履行。2013年1月23日被执行人交款1000元,尚欠案款本金25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情豪与被执行人大石桥乡猪母桥村卫生室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本金25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永中法民三终字第214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书斌
审判员  祝诗忠
审判员  石燕娥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白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