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长县执字第38号
申请执行人尹爱平。
申请执行人肖峰。
被执行人邓晓龙。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县民初字第128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邓晓龙应当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000000元;由被执行人邓晓龙负担案件受理费8305元、及申请执行费124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晓龙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 军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