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华法执字第32号
申请执行人奉恒持,男,1978年8月27日生。
申请执行人奉恒缩,男,1973年11月14日生。
被执行人吴晓帆,男,1983年5月25日生。
申请执行人奉恒持、奉恒缩与被执行人吴晓帆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永中刑一终字第116-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第二条确认:吴晓帆给付人民币16万元;余款106136.14元分三年赔偿,即2011年12月31日前赔偿3万元,2012年12月31日前赔偿3万元,2013年12月31日前全部给付。吴晓帆在2012年12月31日前没将赔偿款3万元付清。2013年2月21日,申请执行人奉恒持、奉恒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3万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永中刑一终字第116-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书斌
审 判 员 石燕娥
审 判 员 盘承国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曾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