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吉法执字第41号
申请执行人胡x,女,1993年4月6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张家界人,学生,现住湖南省张家界永定区回龙路47号。
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天下游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吉首市人民南路(小溪桥姚家园七号)。
胡x申请执行湘西自治州天下游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与2013年5月3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12)吉民初字第59好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的标的为9万元。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发》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胡x申请执行的吉首市人民法院(2012)吉民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王维国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王晓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