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1023执136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永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永兴大道鑫达银业四楼
法定代表人:王文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马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兴县塘门口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志文,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永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马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永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我院依法穷尽执行手段,现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文斌
审 判 员 李国会
代理审判员 张利兵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郑东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