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华法民一初字第86号
原告朱某,女,瑶族,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住**县沱江镇
被告向某,男,土家族,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湖南省溆浦县江口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称,其与向某的离婚案双方已达成离婚协议,离婚手续办理完结,并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判决前与被告协议离婚,离婚手续办理完结,现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权进行处分,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冯香萍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曲镇华
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