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双林民初字第12号
原告双牌县上梧江瑶族乡新田岭村牛角漯组。
代表人蒋隆跃,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唐增德,男,湖南省双牌县峦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蒋大福,男,1969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富国,男,湖南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双牌县上梧江瑶族乡新田岭村牛角漯组与被告蒋大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双牌县上梧江瑶族乡新田岭村牛角漯组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双牌县上梧江瑶族乡新田岭村牛角漯组以本案涉及行政诉讼,需待行政诉讼结案才能结案为由,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双牌县上梧江瑶族乡新田岭村牛角漯组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牌县上梧江瑶族乡新田岭村牛角漯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双牌县上梧江瑶族乡新田岭村牛角漯承担。
审判长 胡耀文
审判员 袁凌波
审判员 邓永生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