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1023执1304号
申请执行人:许碧雄,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现住永兴县。
被执行人:郭海民,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现住永兴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许碧雄与被执行人郭海民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许碧雄于2017年10月1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我院依法穷尽执行手段,现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文斌
审 判 员 李国会
代理审判员 张利兵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郑东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