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华法非行执字第5-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瑶族自治县沱江镇萌渚路25号。
被执行人**剑桥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瑶族自治县沱江镇**大市场。
本院在执行湖南省**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江工商案处字(2012)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被执行人**剑桥水电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华行执字第5号执行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江平
审 判 员 廖能浩
代理审判员 毛 昊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杨 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