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华法执字第3号
申请执行人徐小平,女,1951年11月23日生。
被执行人刘兴道,男,1948年8月19日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小平与被执行人刘兴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兴道目前确无履行本案的能力,申请执行人徐小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被执行人刘兴道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徐小平依法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永中法民三终第21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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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廖书斌
审判员 祝诗忠
审判员 吴木东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曾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