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资执字第53-1号
申请执行人夏志刚,男,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
被执行人益阳市三湘拍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起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益法民二终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益阳市三湘拍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269元(迟延履行利息依法计算),或查封、扣押其同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 琳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刘超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