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芷民二初字第154号
原告李泽海,男。
委托代理人汪永培,男,系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恒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肖建华,男。
原告李泽海与被告肖建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2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泽海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泽海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泽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0元,依法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李泽海承担。
审 判 长  郭人宾
人民陪审员  杨 俊
人民陪审员  朱发林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石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