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石民一初字第161号
原告汪雅琴,女,1998年7月7日出生,土家族,学生,住湖南省石门县。
法定代理人田玉华,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系原告父亲。
委托代理人王国广,男,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义德,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告李文化,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土家族,村民,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告胡民华,男,1978年5月12日,汉族,村民,住湖南省临澧县。
被告湖南省三和交通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
法定代表人蔡慈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涂义元,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唐植建,男,石门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
负责人曾凡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俊,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平,男,198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市,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
负责人,周志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辛杰,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澧县,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雅琴就与被告陈义德、李文化、胡民华、湖南三和交通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雅琴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义德、李文化、胡民华、湖南三和交通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汪雅琴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雅琴撤回对被告被告陈义德、李文化、胡民华、湖南三和交通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47元,减半收取273.5元,由原告汪雅琴负担。
审 判 长  孙 晶
人民陪审员  王尚科
人民陪审员  廖辉云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亚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