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沅执字第16号
申请执行人舒秋泉,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务农,住沅江市南洞庭芦苇场东头嘴管理区四队135号。
被执行人阮建军,男,196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南洞庭芦苇场东头嘴管理区四队153号,身份证号码4323021960********。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沅江市人民法院(2013)沅民一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在执行舒秋泉与阮建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权利人舒秋泉应受偿56031元;未受偿56031元。对尚未受偿数额,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权利人可随时申请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沅执字第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 小 林
执行员 杨 立 民
执行员 张 建 平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伍昌(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