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长县执字第793号
申请执行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湖南山河智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路2号。
法定代表人何清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敏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广丰县永丰镇芦林大道转盘处。
法定代表人余敏建,董事长。
被执行人余敏建。
被执行人夏娥凤。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县民初字第2309、23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江西敏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余敏建、夏娥凤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由被执行人江西敏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98.58万元及逾期利息(从约定到期应还而未还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2%的月利率标准计算)、让利款289.9456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由被执行人余敏建、夏娥凤对被执行人江西敏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执行人江西敏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2万元;4、由三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本案的执行费5.1252万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敏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余敏建、夏娥凤的银行存款550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敏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余敏建、夏娥凤的应得收入5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军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韩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