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沅执字第56号
申请执行人黄荣辉,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务农,住沅江市泗湖山镇莫愁湖村8组215号。
被执行人罗抗军,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永安路34号1栋1单元402号。
被执行人刘元珍,女,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永安路34号1栋1单元402号。系罗抗军之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沅江市人民法院(2013)沅民二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在执行黄荣辉与罗抗军、刘元珍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黄荣辉应受偿23091.41元;未受偿23091.41元。对尚未受偿数额,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权利人可随时申请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沅执字第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执行员 赵 小 林
执行员 杨 立 民
执行员 张 建 平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伍昌(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