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沅执字第46号
申请执行人杨金固,男,1955年3月5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务农,住沅江市人民医院家属区2栋2单元。
被执行人杜艳娥,女,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住沅江市沿河路5号9栋205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沅江市人民法院(2013)沅民二初字第194号民事调解,在执行杨金固与杜艳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杨金固应受偿71490元;未受偿71490元。对尚未受偿数额,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权利人可随时申请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沅执字第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执行员 赵 小 林
执行员 杨 立 民
执行员 张 建 平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伍昌(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