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郴苏诉执字第62号
申请执行人谢**,男,**年**月**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郴州市**路**广场**栋**号。
被执行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被执行人郴州市**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制作的(2012)苏民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8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款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3433元;或查封、扣留、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343433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市**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3845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中权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曾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