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芷调确字第2号
确认申请人杨斌,男。
确认申请人尹成宣,男。
确认申请人杨斌、尹成宣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确认,要求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指定审判员郭人宾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1999年6月30日,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1999)芷民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尹成宣赔偿原告杨斌医疗费等经济损失25822.69元。尔后,被告尹成宣因经济困难一直未给付此款项。2012年11月28日经艾头坪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尹成宣的代理人李高科到场与杨斌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由代理人李高科代尹成宣一次性支付两万元给杨斌。
本院认为,确认申请人杨斌、尹成宣的确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确认申请人杨斌、确认申请人尹成宣的代理人李高科于2012年11月28日在艾头坪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人宾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石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