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华法执恢字第19号
申请执行人伍爱民,男,1980年6月8日生。
被执行人廖诗国,男,1968年7月15日生。
被执行人蒋美珍,女,1967年10月23日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伍爱民与被执行人廖诗国、蒋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廖诗国、蒋美珍应当履行案款19400元。但被执行人廖诗国、蒋美珍未按判决给付案款。2012年9月21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廖诗国、蒋美珍2012年9月23日给付伍爱民5000元;2012年10月10日给付5000元;余下9400元定于2012年11月30日全部付清;伍爱民放弃本案利息。2012年9月24日被执行人廖诗国、蒋美珍给付申请执行人伍爱民5000元后,申请执行人伍爱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因被执行人廖诗国、蒋美珍未按和解协议内容给付案款,2013年3月12日根据申请执行人伍爱民的申请,本院立案恢复执行。2013年3月13日申请执行人伍爱民领取14400元案款后,同意按2012年9月21日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华法民二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书斌
审 判 员 祝诗忠
审 判 员 吴木东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彭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