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双民一初字第32号
原告盘新美(系死者卿海华之妻),女。
原告卿小刚(系死者卿海华之子),男,。
法定代理人盘新美,女,1981年1月7日出生,瑶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329291981********,住湖南省双牌县尚仁里乡卿家巷村4组。
委托代理人杜泉江,双牌县峦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卿慧武,男。
被告卿茂春,男。
本院于2013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盘新美、卿小刚诉被告卿慧武、卿茂春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二原告于2013年3月11日以与二被告协商,二被告主动给付赔偿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盘新美、卿小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盘新美、卿小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盘新美、卿小刚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向安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乔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