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新法执字第350号
申请执行人肖祥武,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肖东明,男,197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曾秋桃,女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袁勇,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廖俊军,男,198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肖祥武等与被执行人廖俊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于2012年10月15日经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立即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展开调查,未找到相关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廖俊军尚在服刑。
本院认为,由于两被执行人目前均无个人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形下,因被执行人尚在服刑,且本院无法进一步采取相关积极的执行措施,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娄中刑一终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洁
审 判 员  曾均安
审 判 员  唐 英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刘胜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