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长县执字第61-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金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高新技术开发区C4组团B-610.
法定代表人陈铁儒,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兵勇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黄花镇华湘村。
法定代表人陈秋桂,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秋桂。
被执行人罗建国。
被执行人罗勇。
申请执行人湖南金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兵勇气体有限公司、陈秋桂、罗建国、罗勇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1)天民初字第6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2013年1月9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长中民执字第000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2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兵勇气体有限公司、陈秋桂、罗建国、罗勇的银行存款共计16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 军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余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