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武执字第00002号
申请执行人严玖高。
被执行人樊孝文。
被执行人蒋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武民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8日、2013年2月1日分别向被执行人蒋凌、樊孝文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樊孝文、蒋凌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盛辉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