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湘民一初字第661号
原告湘阴县金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湘阴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顺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建明,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荟,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冯光辉,男,汉族,1966年11月1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汩罗市劳动南路工程公司宿舍。
委托代理人冯木良,湖南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立华,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沙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求索东路恒信大厦五楼A座。
法定代表人陈建美,董事长。
被告湘阴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阴县文星镇江东东路商业总公司旁边。
法定代表人冯勇,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湘阴县金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光辉、湖南省沙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湘阴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湘阴县金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阴县金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11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113元,减半收取12056元,由原告湘阴县金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陈飞涛
审判员 彭万程
审判员 李伯祥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宋锦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