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武民初字第00169号
原告:刘军
委托代理人:吕志强
被告:常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义祥
原告刘军与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军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常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军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军撤回对被告常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475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刘军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莫晓晞
审 判 员  覃爱惠
人民陪审员  黄文柏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秦伟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