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攸法民一初字第288号
原告刘建康,男,汉族,湖南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
被告邓二星,男,汉族,湖南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
被告易爱兰,女,汉族,湖南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康与被告邓二星、易爱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康于201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康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建康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3元,减半收取206.5元,由原告刘建康承担。
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虞烨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