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永中法执字第13号
申请执行人周忠心,
被执行人永州市弟兄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明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周忠心与被执行人永州市弟兄物流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二倍工资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8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永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二O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永劳仲案字(2012)第132号仲裁裁决一案,由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光耀
审判员  伍绍儒
审判员  陈连明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骆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