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临民一初字第118号
原告易某某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某某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易某某负担。
审判员  谭碧涛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