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嘉民二初字第732号
原告何中发。
法定代理人雷淑英,系原告何中发之妻。
委托代理人雷学锋。
被告嘉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曾建全,系该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李斌,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向国。
被告何宗生。
被告刘建军。
被告毛润杰。
被告雷华英。
被告刘智勇。
被告李建群。
被告罗霖龙。
上述八被告委托代理人肖成河,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禾县永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日顺。
住址:嘉禾县城关镇人民北路2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中发与被告嘉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等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中发经本院下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无正当理由尚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卫平
审 判 员  黄仕钦
人民陪审员  李本军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文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