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武民初字第2032-1号
原告:吴代红
委托代理人:张进千
被告:潘伯清
委托代理人:黄宗纲
被告:潘颖
委托代理人:杨其炎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代红诉被告潘伯清、潘颖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与(2012)武民初字第2221号潘伯清诉吴代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有牵连,而该案尚未审结。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莫晓晞
审 判 员 覃爱惠
人民陪审员 黄文柏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秦伟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