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桑法民一初字第652号
原告郑某甲,男,1985年7月20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桑植县人,农民。
被告熊某甲,女,1987年7月13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桑植县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甲诉被告熊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甲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某甲负担。
审判员  蒋模进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蒋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