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华法执字第51号
申请人钟冬艳,女,24岁。
被执行人刘科明,28岁。
委托代理人,余斌,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冬艳与被执行人刘科明离婚纠纷一案,**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调解如下:原告刘科明自愿给付抚养费10000元及诉讼费1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经申请执行人钟冬艳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华法民一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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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李志杰
审 判 员  郑少红
代理审判员  陈建森
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高 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