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华法执字第196号
申请执行人谢飞飞,女,1960年4月7日生。
被执行人曾照凤,男,1958年6月16日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飞飞与被执行人曾照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曾照凤应当履行案款75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曾照凤未按调解协议给付案款。现查明被执行人曾照凤在银行无存款,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谢飞飞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华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廖书斌
审 判 员  祝诗忠
审 判 员  吴木东
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彭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