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开执字第00251号
申请执行人邓某某。
被执行人刘某某。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0日作出的(2012)开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陶 俊
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龚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