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雨执字第341-1号
申请执行人钟翠娥,女,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皮文彬,男,193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马罗秀,女,194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皮芳,女,1987年7月9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皮珍珠,女,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璞,男,198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雨刑初字第6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支付478157.5元等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陈璞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489600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满宏
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龙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