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雨执字第347-1号
申请执行人杜晓萍,女,195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雷,男,197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雨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支付30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1742.5元等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张雷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318300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满宏
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龙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