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郴北民二初字第2283号
原告周腊珍,女,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委托代理人梁军驰,系湖南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市北湖区骆仙街道高壁村邱家村民小组。
负责人周湘秦,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张铁良,系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腊珍诉被告郴州市北湖区骆仙街道高壁村邱家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腊珍于2014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腊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腊珍撤回对被告郴州市北湖区骆仙街道高壁村邱家村民小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周腊珍承担。
审 判 长  曹建强
审 判 员  张东明
人民陪审员  何朋古
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王 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