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华法执字第194号
申请执行人周美玉,女,1972年3月18日生。
被执行人赵建英,女,1969年02月15日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美玉与被执行人赵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建英应当履行案款50000元。但被执行人赵建英未按判决给付案款。现查明被执行人赵建英下落不明、在银行无存款,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美玉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华民二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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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廖书斌
审 判 员 祝诗忠
审 判 员 吴木东
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彭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