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华法执字第168号
申请执行人何承玉,女,1955年6月28日生。
被执行人杨宗清,男,1974年5月9日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承玉与被执行人杨宗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宗清应当履行案款100000元。但被执行人杨宗清未按判决给付案款。现查明被执行人杨宗清在银行无存款,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承玉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华民二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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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廖书斌
审 判 员  祝诗忠
审 判 员  吴木东
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彭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