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张中民三终字第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庹小林,男,1961年3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
委托代理人杨永进,张家界市永定区子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界泰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
法定代表人吴扬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吉彪,湖南金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陵源支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武陵大道。
负责人吴愈兵,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若彬,湖南金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庹小林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2)张定法民一初字第1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庹小林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永进,被上诉人张家界泰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安吉彪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陵源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吴若彬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张定法民一初字第12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28元,退还给上诉人庹小林。
审判长  贺金华
审判员  向佐兵
审判员  赵 丹
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尚 攀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