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华法执恢字第17号
申请执行人奉玉生,男,1951年3月22日生。
被执行人岑立雄,男,1972年6月17日生。
申请执行人奉玉生与被执行人岑立雄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6)华民一初字第279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岑立雄赔偿原告奉玉生经济损失63563.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二、案件受理费3778元,由被告岑立雄负担。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奉玉生与被执行人岑立雄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岑立雄一次性给付奉玉生赔偿款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完毕),奉玉生自愿放弃剩余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6)华民一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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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廖书斌
审判员  祝诗忠
审判员  石燕娥
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白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