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郴苏诉执字第60号
申请执行人张燕,女,198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务农。
被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五里牌镇街洞村第三村民小组。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制作的(2012)苏民初字第112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交款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五里牌镇街洞村第三村民小组银行存款20223.44元(含诉讼费148.44元、执行费2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20223.4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煜斌
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肖旻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