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华法执恢字第15号
申请执行人黎针,男,1938年8月8日生。
被执行人奉细莲,女,1973年9月7日生。
被执行人许贤学,男,1970年10月1日生。
申请执行人黎针与被执行人奉细莲、许贤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1)番法民一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被告奉细莲、许贤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黎针清偿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奉细莲、许贤学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黎针与被执行人奉细莲、许贤学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1)番法民一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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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廖书斌
审判员  祝诗忠
审判员  石燕娥
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白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