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道法民初字第201号
原告胡志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73********,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XXXX。
委托代理人董建林,湖南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响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道县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有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63********,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XXXX。
委托代理人熊剑,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志军与被告胡有能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志军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志军自愿撤回对被告胡有能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志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胡志军负担。
审 判 长 叶 红
人民陪审员 张凯成
人民陪审员 何宝生
二0一三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