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岳民初字第01857号
原告周乐平。
委托代理人马军明。
委托代理人熊建波。
被告湖南望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乐平诉被告湖南望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乐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70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相应价值之财物。案外人长沙市潇湘钢结构件制造厂以其名下账号为1901018009201004385账户下的银行存款70万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周乐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湖南望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相应价值之财物;
二、冻结案外人长沙市潇湘钢结构件制造厂账号为19×××85账户下的银行存款7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蜜纯
二0一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李贵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