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收 监 执 行 决 定 书
(2013)雨法刑执字第3号
罪犯周建春,又名周智哥,男,1959年2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湘潭市雨湖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08年5月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因不适合羁押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监视居住,后潜逃。2011年9月28日投案自首,因不适合羁押,2011年9月29日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0月31日经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1年11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了(2011)雨法刑初字第33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建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本院受案后决定收监并押送湘潭市看守所,湘潭市看守所认为不符合收监条件不予收监。经鉴定罪犯周建春有以下病症:1、全身多处刀砍伤术后;2、挠神经损伤;3、左3、4指伸肌腱吻合术后并粘连。需住院行挠神经松懈、左手3、4指伸肌腱粘连松懈术。经书面征得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同意,本院作出(2011)雨法刑执字第333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3年3月4日湘潭市雨湖区司法局以(2013)潭雨矫建字第1号收监执行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对罪犯周建春收监执行建议。
经查,2012年9月25日,周建春经湘潭市中心医院医学诊断为:1、左3、4伸肌腱吻合术后并粘连;2、挠神经深度损伤术后。周建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其病情已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同时,刑期未满。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三)项、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将罪犯周建春收监执行。
本决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